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7-10 00:30:11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相同点: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点: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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