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权的各种具体用途之和,构成了签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使我们对署名权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有利于对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具有以下内容:署名权决定署名与否。如果您决定披露您的身份,您可以签署您自己的姓名或其他公众知道的姓名;如果你决定不透露你的身份,你可以签署你的笔名或不。匿名也叫匿名。匿名并不意味着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权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作者对署名权的处分权[2]
署名权决定署名方式的权利是署名自己的姓名、化名、化名或化名的权利。署名的选择往往反映了作者对披露或隐藏作者身份的选择和相应程度。署名或者化名,就是公开作者身份;其他人们很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往往部分或全部地掩盖了作者的身份。不同的作者排名顺序往往会对作者产生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说,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得到很高的评价。比如,有的单位在评职称时,只承认作者在第一时间就可以作为作品的结果参加评职称,作品以出版、广播、改编等多种形式被他人公开使用的,应当写明作者。也有人把这一权利称为署名权,并强调在公开使用署名权时,应当写明作者的姓名。我认为这不合适。因为作者的名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名字(广义上)可能很多,而且只有一个人在作品上签名。在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名字可能与作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其作品的公共使用中,未经作者事先特别同意,只能准确指出其作品上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剧本创作一般分为委托创作和许可使用,其中大部分是委托创作。一般情况下,制片人和编剧会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的著作权。通过分析发现,委托创作的剧本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委托的含义不明确,导致著作权归属和署名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委托创作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创作没有明确的关系,无法明确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最终作品权属不明,具体署名需要双方提交证据证明
(2)委托关系已经明确,但著作权权属尚未约定
本案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制片方失去剧本版权,版权归编剧所有。制作人只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拍摄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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