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报告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文件
四、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全文4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