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管理费用该由谁承担呢?
2003年5月13日,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聘任黄某担任评估部主任。黄某在事务所正常工作至2003年10月,之后,黄某因病未到事务所正常上班,事务所也未向黄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2008年11月6日和2009年1月6日,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分别收取黄某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用720元和420元。
2009年2月,黄某经社保机构批准办理病退手续,并自2009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009年12月7日,黄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事务所返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仲裁委以黄某的请求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为由未予受理,黄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黄某系事务所职工,黄某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交由济南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事务所承担,故黄某的请求理由正当。
据此,法院判决:事务所支付黄某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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