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审查是对个人信息的全面审查,如果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也是会审查的,但审查机关有保密的义务,一般不会将个人隐私泄露的。
公务员录用政审: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征兵政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字、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铰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为什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所谓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事,属于个人生活秘密。未成年人作为有思想、有意识的人,不仅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内心深处也有一片只属于自己的领地。这块领地一旦受到侵犯,即个人秘密不经准许被公开,必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绪造成强烈刺激。轻则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重则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和精神负担,甚至致命打击,迫使未成年人走向极端。因此,披露隐私是一种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一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于隐私权的普遍保护性规定和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前提出发,通过法律的规定禁止和制止披露未成年人隐私行为的发生,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身心损害;同时,对那些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擅自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惩罚和制裁,达到教育侵权人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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