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吗
时间:2023-05-03 11:31:12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查案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吗

警察不能随便查公民隐私。可以向公安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可以起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查询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查询配偶子女等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当前,公安系统内部对信息泄露防范措施做足了准备,包括在查询页面附上查询者个人身份信息,即查询的每条内部信息都将被记录,可随时倒查追究相关民警责任。

在公安工作的人,学习的第一课就是保密守则。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内部信息,涉及到大量不宜外传的内容,诸如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正在查办的案件信息、当事人个人隐私、相关证人信息等等。

而有些信息尤其是定密信息一旦外泄,违反保密规定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很可能影响案件进展,或者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严重后果,或是其他公民个人隐私外泄,最终,引发负面舆情,影响社会稳定。

二、隐私权有哪些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三、隐私的特征

1、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经营单位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仅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与人的羞耻感无关,故企业单位不能构成隐私主体。国家机关的秘密,如审判秘密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表现,此种秘密的泄露将对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损害,也与羞耻感无关,故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隐私主体。

2、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3、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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