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高级电工,今年年初应聘到某企业上班,企业送我到北京总公司培训了一个月,并且与企业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若我在服务期内离开该企业要支付违约金。我在该企业上班后,发现其管理极不规范,经常拖欠工资。我现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企业的这种说法正确吗?企业有权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吗?付先生
律师解答:
企业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企业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企业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企业未按月及时向你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你与企业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但你是在企业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企业不得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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