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上诉判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上诉判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在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时,应当经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按照适用的程序确定审理期限,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再审适用二审审理期限,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如下:
I.20天: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试验期为20天。一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理期限为一个月且最迟不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公诉案件,
3。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公诉案件,
4。二审刑事自诉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或三个半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试验期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案件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判期间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五个月或者五个半月,即: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个月或者九个月:即6+3=9个月和六个月,延长三个月:
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不按照普通程序被羁押的,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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