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具有先行拘留的权力,但需在异地执行拘留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希望其配合。在拘留过程中,必须出示拘留证,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刑事拘留程序的规定如下:
1.对于现有或有可能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具有先行拘留的权力;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希望其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在拘留过程中必须出示拘留证;
4.在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公安机关拘留的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包括: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 正在预备犯罪或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
3. 多次实施犯罪;
4. 结伙犯罪;
5. 组织犯罪集团;
6. 实施犯罪后拒捕、逃跑。
其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采取拘留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必须立即进行讯问。对不需要拘留、但应当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通过传讯工具传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正在预备犯罪或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多次实施犯罪、结伙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后拒捕、逃跑等情形。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采取拘留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必须立即进行讯问。对不需要拘留、但应当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通过传讯工具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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