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实际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两者虽然都是在合同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针对前履行的一方拥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是由先履行的一方提出的,针对后履行一方所拥有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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