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加重表现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7-27 08:45:28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有: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怎么规定的?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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