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如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判什么罪?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即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同样还是犯非法拘禁罪。一般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罚:非法拘禁的,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对行为人进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使被拘禁人重伤,应该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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