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有: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怎样的情形才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释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诉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过笼统(实际上我国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征),具有弹性(相对于刚性),立法上就出现了不确定性(人的影响因子占比过重),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立案侦查以及各地法院审理判决有较大差异,法得不到统一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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