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付款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作为合同解除事由的。具体而言,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迟延付款作为合同解除事由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租房预付款引发的纠纷
房屋租赁本是生活中的一件平常事,然而李某和杨某却因租房时预付的5200元订金引发了纠纷,险些大打出手,幸亏工商部门及时调解,才避免了事态恶化。
事情还得从一张白条说起。今年6月9日,正筹备做生意的李某支付给麦积区一中介商杨某5200元,预订了一间铺面,双方约定7月1日交付该铺面并开始使用。当时杨某为李某开具了一张现金收据,以此作为交钱和租赁的凭据。
然而时至7月10日,杨某却仍未能为李某提供铺面。无奈之下,李某几次上门找到杨某要求退房,而杨某却表示所打的收据只写了收款数额,并非租赁协议,5200元订金不予退还。双方争执不下,还差点动起了拳脚。于是,满腔怒火的李某便将杨某告到了辖区工商所。
麦积工商分局道南一所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杨某在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表示,那张白条无凭无证,自己没有退款义务,拒绝接受调查。办案人员对杨某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杨某承认了其违约的事实。原来,杨某要出租的这间铺面,512地震以后一直免费提供给某小学存放赈灾物资。就是这个特殊原因,导致他未能按时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而此时李某已购进了大量商品准备开业,由于没接收到房屋,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在要求退房过程中出言辱骂了杨某。杨某为此也气愤不已,矢口否认了租赁事实,拒绝退款。
经过道南一所执法人员的调解,最终杨某和李某互致歉意,握手言和,5200元订金也由工作人员从杨某处追回,如数归还给了李某。至此,订金事件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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