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货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现以下任一特定情况时,合同双方均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合同解除:首先,由于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外部原因导致交易目的无法达成;
其次,如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已经临近或已至履行期间,交易双方中,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明确暗示或通过实际行动表明其将无法按约定履行主要义务;
第三,若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即发生及其明显的延误行为,经过相关催促之后,在预期可行的时间范围之内并未做出积极响应来履行交割义务;
此外,如果当事人发生迟延履行债务;
或者在其他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交易目的的最终实现;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对于任何法律填补的义务,若未能满足上述情况下所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皆可能引致合同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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