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融资借款,虚构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经发现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借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依然有效,本金和利息仍需要归还。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如何规避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一些业务没有真实的租赁物,或者售后回租的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名进行资金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可见,对于虽然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为借贷、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传统租赁、联营合作分成等法律关系的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将按它们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是合同有可能被确认无效;即便认定合同有效,但合同的租金计算、保证金、手续费等相关约定因合同性质不同而不再适用。因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不同,同时还有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实现预期合同目的。
二、融资租赁承租人可以是个人吗
融资租赁中,个人可以作为承租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融资租赁合同能签吗
融资租赁合同能签。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
(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
(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
(6)租赁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赁物的保险;
(9)其他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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