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撤销后员工的补偿方案
时间:2023-10-11 06:00:15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分公司被撤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相关。

如果分公司被撤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相关。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 动 合 同 补 偿 标 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满两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三倍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分公司被撤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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