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0:29:22 2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最近,市级有关部门在对各县、区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和督查中发现,部分县、区和乡镇在今年汛期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一是企业和乡镇对客渡运船舶的签单不落实,部分客渡船未签单就放行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部分企业和乡镇现场监管人员未按时到岗,甚至脱岗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危及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的一些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整改。

水上交通安全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目前,主汛期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汛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是认真执行省交通厅《四川省渡口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企业客渡船企业负责签单,乡镇客渡船乡镇政府负责签单”的原则落实签单责任,即“纳溪通达航运公司、市公交公司航运分公司、江阳轮船公司、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县现代运业福集有限公司、泸县现代运业牛滩有限公司、合江县第二航运公司、合江县少岷航运社等8家企业的客渡船由企业负责签单,其它客渡船由船舶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签单。对全市日均流量在300人(次)以上的重点渡口码头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余渡口码头应在赶场天、节假日、群众性集会等旅客流量高峰期实行航次签单;二是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川办函[2002]174号文件有关封渡水位和警戒水位下降10%、第一次洪峰停航封渡和省交通厅关于达到警戒水位减载30%等规定,对敢于顶风违规的船员、船主,海事部门、乡镇管船机构要予以从重顶格处罚。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客渡运现场监控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客渡运企业、有船乡镇政府加强客渡运现场监控管理,确保有专人在赶场天、节假日等旅客流量高峰期对重点渡口、码头进行监控。从2004年6月15日起至汛期结束,凡航行于长江干线、赤水河、沱江河的短途客船必须实行企业外监管人员随船监管制,随船监管工作,包括人员和经费由所辖县区、乡镇政府落实。汛期结束后的监管工作由各县、区决定。此外,海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加强对渡口、码头的现场巡查,严防客渡运船舶违章操作、违规航行。加大对非客船、“三无”船违法载人的监管打击力度。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每年汛期县、区抽调三分之一干部下基层,充实安全监管力量的决定,加强渡口、船舶、乡镇、道路、小煤矿等一线监管工作。

三、突出重点,严把“三关”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汛期特点,严格把好“三关”:一是海事部门要严把船员关。在主汛期前,对辖区客渡船员免费进行一次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参与客渡营运。同时,对船员证书、证件进行清理检查,确保船员适任。二是海事、船检部门要严把船舶检查和检验关。立即对全市客渡船舶进行一次附加检验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船舶制发“检验合格准予投入2004年汛期营运”标志后方允许投入主汛期营运。三是严把汛情通报关。市防洪办要每天定时将水位、气象等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区政府和市海事、安监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部门要根据汛情水位变化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四、落实责任,认真整治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清理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并落实责任进行整改。对目前隐患较为突出的长江干线旱采砂石作业后乱弃废石危及汛期船舶航行安全的问题,市水利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清理,严格按照“谁设障,谁清理,谁发证,谁监督”的原则,在2004年6月底前消除隐患。今后凡在通航水域从事抽沙采石作业,有关部门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必须按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征求海事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对有的县、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和泸州港口总体规划,在港区水域设置网箱船从事渔业养殖,危及港内作业和航行船舶安全的,当地水利部门要立即调整水产养殖区,并按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征求海事及航道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有关县、区滨江路建设过程中未设置中、高洪水位系缆设施的问题,当地县、区政府要立即协调建设单位,落实经费加以解决。

五、加强督查,严肃处理管理失职行为

市安监、监察、交通、海事部门在汛期要加强对县、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要深入第一线,到渡口、码头进行暗查。对签单不落实、渡口码头监控不到位、随船监管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客渡运现场监控管理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3]50号)以及有关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严肃处理。对隐患整改不落实或推诿、拖延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

附件:1.日均流量在300人以上的重点渡口码头名单

2.汛期落实随船监管制的船舶名单

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1:

泸州市日均流量300人以上的重点渡口码头名单

渡口码头名称所属县区

大渡口、连千子、蒲号子纳溪区

枣林桥、羊咀、榕山、白沙、王爷庙、醒觉溪、先市合江县

宝来桥、弥陀、通滩江阳区

海潮、福集泸县

附件2:泸州市汛期落实随船监管制的船舶名单

合江县

船舶名称所属单位船舶名称所属单位

长鸿168少岷航运社太平号少岷航运社

长鑫号少岷航运社长元号少岷航运社

合二航2号合二航司合二航9号合二航司

合二航17号合二航司合二航19号合二航司

合二航1号合二航司合二航13号合二航司

杨平号白米乡长银号少岷航运社

合二航18号合二航司实录号实录航运社

利民8号利民航运公司利民号利民航运公司

川合江客30108先市金盛公司志强号先市金盛公司

顺安1号实录航运社川合江客30024号合二航司

川合江客30003号实录航运社川合江客30027号合二航司

实录8号实录航运社实录9号实录航运社

实录3号实录航运社川合江客30053号实录航运社

川合江客30025合二航司虎头1号虎头乡

南滩号南滩乡川黔号虎头乡

川合江客30075号合二航司

江阳区

江阳101江阳轮船公司江阳103江阳轮船公司

方山号江阳区方山镇李祥明为民号江阳区黄舣镇高运清

龙马潭区

泸龙湖2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3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4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16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19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22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23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24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25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27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28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30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31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32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34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泸龙湖35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39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胡市8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泸龙湖10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胡市11号胡市水陆运输公司

纳溪区

纳溪8号纳溪通达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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