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泸市府办函[2008]20号
发布日期:2008-2-2
执行日期:200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建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川办函(2007)356号)精神,结合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到2010年,我市长江出境控制段面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体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沱江干流(泸县-龙马潭段)及其支流(濑溪河),长江干流(纳溪-合江段)及其支流(永宁河、赤水河及其赤水河支流古蔺河),新建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上述流域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我市四县三区所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四川省泸州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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