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4:20 3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强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房地产规费的征收管理,征收工作趋于规范,征收数额逐年递增,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建设、企业改革和社会发展。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仍存在着建设单位通过改变容积率逃避房地产规费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规费征收管理,努力筹措城市建设及社会发展资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内容

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含住宅、办公、业务、生产用房等)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纳入财政集中征收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房地产规费的情况。

二、检查责任单位

市财政、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涉及房地产规费征收管理的部门为检查责任单位,其中市财政局为牵头单位。

三、检查方式

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由责任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实施,市国土局应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检查,市建设局应做好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检查,市规划局应做好其他规费的检查,市财政局应做好规费先征后返项目的检查。专项检查是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责任单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四、结果处理

(一)市财政局每月初召集其他检查责任单位,对上月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日常检查情况和房管部门建筑面积测量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确定应补缴房地产规费的单位、项目和金额。补缴金额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出让金,对1999年7月1日前按土地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按当时规划部门批准的容积率指标换算成建筑面积确定;对1999年7月1日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标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确定。墙改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其他规费,按现行标准合并确定。

对政府原规定待工程结束结算的以房带路等专项工程,其应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房地产规费,由财政部门组织审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应补缴房地产规费的单位须持市财政等部门开具的“南通市市区房地产规费补缴通知书”,至市财政局规费征收处补缴规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凭缴款回执联办理审批手续。补缴的房地产规费全部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三)应补缴规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确有困难且不再进行开发建设的,可用未销售的房屋抵缴,抵缴的房屋价格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如继续进行开发建设,应按照房地产规费集中征收的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缴清所欠规费。

五、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财政局要加强房地产规费征收、检查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对擅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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