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客渡运现场监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0:29:29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一时期以来,市级有关部门在对各县、区客渡运码头及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督查中发现,部分县、区和乡镇在水上客渡运现场安全管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企业和乡镇对客渡运船舶的签单管理不严,部分客渡船未签单就发航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企业和乡镇现场监管人员未按时到岗,甚至脱岗等现象严重;三是现场监管人员到岗后,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客渡船超员、冒雾航行及非客船非法载客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客渡运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就加强水上客渡运现场监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现场监控管理职责,强化客渡运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2002〕174号文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各乡镇、企业及有关部门对水上客渡运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客渡运渡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落实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渡口、码头的现场监控管理,严格做到在每一次赶场天、节假日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派员现场监控管理,对非重点渡口和码头的乡镇客渡船也要落实人员每月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其现场监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在赶场天、节假日等旅客流量高峰期,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于第一班船发航(或到达)前,到重点渡口进行现场监控管理;

2.负责对乡镇客渡船的签单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和管理;

3.维护客渡运秩序,制止客渡船超员、冒雾航行等违法行为;

4.制止辖区自运船、渔船等非客船载客行为;

5.按照海事部门的委托,随时检查辖区客渡船的各种证书、证照和安全设备,查处乡镇客渡船的各种违法行为;

6.对现场监控中难以处理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政府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

(二)客渡运企业是所属船舶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全面负责所属客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专门的人员到所属客渡运船舶营运的渡口、码头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在赶场天、节假日等旅客流量高峰期,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于所属客渡船第一班船发航(或到达)前,到重点渡口、码头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负责对所属客渡船的签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3.负责维护所属船舶的客渡运秩序,制止所属客渡船超员、冒雾航行等违法行为;

4.随时检查所属客渡船的各种证书、证件和安全设备,并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5.严格按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和管理权限,查处所属客渡船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和当地乡镇管船机构查处所属客渡船的违法行为。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辖区渡口及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渡船船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渡船所有者和经营者落实安全责任,整改安全隐患,并负责渡口“两线一牌”的勘划和设置工作。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渡船的签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渡船所有者和经营者严格执行签单制;

2.维护渡口及渡船的渡运秩序,制止渡船超员、冒雾航行等违法行为;

3.随时检查渡船的各种证书、证件和安全设备,并督促渡船所有者和经营者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现场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好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加大乡镇管船机构执法力度

根据市政府泸市府〔2000〕125号文件要求,各县(区)海事部门应在今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对各乡镇的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明确各乡镇管船机构有权滞留、制止、纠正辖区内有超员、冒雾航行等违法行为的客渡船,有权对乡镇客渡船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省政府43号令规定的权限进行查处,以增强乡镇管船机构现场监控执法力度。

三、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现场监控失职行为〖HT3F〗

市、县(区)安监、交通、航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客运渡企业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客渡运现场监控管理人员不按时到岗或到岗不尽职的行为,依下列原则,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处理。

(一)对违反现场监控管理职责规定,现场监控到岗不及时、脱岗或提前离岗的行为,一年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经济处罚,第三次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现场监控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客渡船超员、冒雾航行、签单不落实和非客船载客行为不及时制止的,一年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第二次给予行政处分并经济处罚,第三次给予辞退或解聘的处理。

(三)对不秉公执法、以权谋私、放任严重违规违章客渡船不依法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解聘处理。

各单位对违规违纪不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的处理情况,报上一级安监、交通、航务、监察部门备案。对违规违纪不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包庇、袒护不予处理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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