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2]18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责任,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每年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一)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考核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等。
(二)对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新增就业岗位。
(三)对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考核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情况。
二、考核要求
(一)关于新增就业岗位。
每年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当年度新增就业岗位和失业人数控制等考核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关于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并对已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逐步提高其就业质量,确保就业岗位的稳定。
(三)关于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轻重,由各地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努力提高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关于强化就业服务。
主要考核各地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情况,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等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和效果。
(五)关于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主要考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税费等扶持政策和落实各项补贴的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完成新增就业岗位工作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的统计,以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的单位从业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的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建设部门统计的城市夜市一条街等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的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的数据,由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并商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审定。
(二)对列入促进就业责任体系考核的各项内容,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专项检查,进行综合评估。
(三)省人民政府每年将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对完成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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