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协商:作为投保人,您有权选择以和平、理性且积极的方式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商议,以此来共同寻找并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
2.提交仲裁:倘若上述途径均未能成功解决争端,您还可向相关保险公司所归属的权威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在取得公正的仲裁结果后,该结果将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3.诉诸法庭:若前述协商与仲裁的手段皆未奏效,那么您仍然享有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请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应当自作出仲裁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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