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所需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号)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资信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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