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年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隶属法人公司已参加当年度年检的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法人公司公章);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有关项目前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注册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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