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不幸遭受“一房二卖”的困境,被侵害权益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通过友好协商、公正仲裁或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解除购销合同、索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要求出售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售房屋的人并非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便无法享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而是仅能主张相关购房款项以及对应利息的全额退还以及由出售方对自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