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不同工时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相关的管理规定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河南省境内的化工、石油、石油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简称石化企事业单位)。
(二)不同工时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职工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定时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连续作业的企业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标准工作时间和平均周标准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从事化学肥料、硫酸、纯碱、无机盐、煤化工、石油化工、有机原料、合成树脂和塑料、农药、染料及中间体、涂料及颜料、感光材料及磁记录材料、化学试剂、精细化工(含催化剂、溶剂、助剂、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生物化工及其它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化学矿山、化工机械等行业的石化企事业单位中,因装置、设备原因或生产工艺要求,需要昼夜不间断连续作业的生产岗位和必须与生产岗位同步的辅助性岗位,以及参加设备检修的人员,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石化基建、施工、安装和长期野外工作的其他岗位,可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高级管理人员、供销、采购、外勤人员、小车司机、长途运输人员、仓库装卸、消防队、保安警卫、部分值班岗位等。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4、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适合采用正常班的其它岗位,均实行标准工时制。
(三)相关管理规定
1、石化企事业单位中,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运转,不增加劳动成本前提下,提倡实行五班三运转或五班三运转加一副班的形式(副班进行生产准备和学习培训)。也可采用四班三运转,每月轮换调休或全年集中调休的形式,也可采用符合国家法律的其它工作形式。
因石化生产岗位许多属于有毒、有害、高温、危险岗位,各单位应逐步努力为劳动者创造更适合石化特点的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轮休日上班视为加班。在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轮班工作,应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或在轮休日安排工作未给予补休调休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石化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国家、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休息办法的工种岗位,在征得企业工会同意或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形成决议,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抄报省石化厅劳人处备案。
[详见河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劳动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石油化工行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日豫石化字[1995]第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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