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一、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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