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从市外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入:
①从我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
②与我市行政区域外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具有我市户口的人员;
③户口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符合我市个人参加企业职工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条件的人员。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未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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