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不服复议决定而起诉的,诉讼时效为十五日。
违法征地行政诉讼
原告:**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区**镇**村*组,联系电话:***********。
被告:***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胡**,职务:区长。
被告:***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王*,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的土地实施的征用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即原告知情、确认;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
二、涉案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被申请人不应批准征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4]28号)第二十四规定: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重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地批复之前该片区房屋已经被拆除十几处,属于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之前,批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三、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安置。
四、被申请人审查不严,报批材料存在虛假。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报批的土地是用于联盟路项目建设,不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义作出471号征地批复,明显是审查不严,欺骗联盟村村民。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基于以上事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镇**村*组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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