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企业改制的形式应该多样
提起乡镇企业改制,人们就想起股份合作制,似乎股份合作制是唯一适合乡镇企业的一种形式,其实,除了股份合作制外,乡镇企业的改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为各个地方的乡镇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对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效益一般和较差的乡镇企业,可以兼并、出租和转化为私营企业等。
2、乡镇企业改制的目标要明确
乡镇企业的改制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幺样作用,改制要能解决什幺问题,在改制前就应该知道,改制必须明确它的目标;否则,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负作用也大,如有乡镇企业改制,职工入了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后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确改制的目标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的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经济主体。
3、改制的指导原则正确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把产权交给最应该得到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那种认为谁是天生的管理人才,企业就理所当然归他所有的想法是不行的。否则,有失公平和公正。
4、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
在全国一些乡镇企业改制中,对把经营者持大股问题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经营者持大股,改变了乡镇企业的性质,变成了私营企业。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持大股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大股东控股和管理层持大股的现象的出现有其经济合理性。从改革的实践看,乡镇企业改制的实质,并不是解决企业普通职工积极性的问题,而是解决经理人员(企业家)积极性的问题,经营者及管理阶层在企业中持大股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对经营者持大股是否合理,关键是要看他的股权是如何来的?是权力寻租“抢来本钱做买卖”呢?还是未经正当程序“半买半送”呢?还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自己付了成本,承担了风险,光明正大地获取呢?显然,通过第三种途径取得的经营者持大股,既使所有者股份相差悬殊,也是允许的。
5、乡镇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要合理
在很多地方乡镇企业改制时,把乡村集体企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为乡村集体股,在产权形式上与原有企业形式其实别无二致,意味着集体存量资本仍然没有实现人格化。如果出现利益与成本不对称的现象,参加者就不能有公平的竞争。考虑到企业职工的积累贡献,有条件的企业应企业资产评估后,将退休职工的的退休金、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职工的专项资金,以保证退休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并能继续下去。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它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6、企业的资产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乡村集体企业资产低估出售在一些地方企业改制中比较普遍,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达4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的奇缺产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因此,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应重视下列问题的处理: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和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二是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条件,因而评估后的资产折股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防止一部分企业经营通过隐瞒企业资产为其低价购买企业资产。三是评估时应适当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
7、企业改制必须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改制企业必须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注册资本验证,转让(租赁)协议公证,工商变更登记和银行债权债务落实,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帐务调整等法律手续。但由于一些地方改制比较匆促,一些企业相关的法律手续没有办好、办齐,应该予以完备。在其中要特别抓好四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完备:
(1)股东亲自填写的股份认购书;
(2)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的出资协议书;
(3)股东会议通过并且股东或股东代表亲笔签名的企业章程;
(4)股金到位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书。
殊不知这四项材料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最终法律依据。没有这四项材料的企业“改制”,只能是一种“改制包装”。有的企业正是忽视这一点,或在此点上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改制后因内部权益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种种矛盾,甚至混乱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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