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计算机软件有哪些保护?
时间:2023-06-07 09:03:26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于1991年6月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3条第一款指出,计算机软件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第二款指出: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码组合的。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所谓有形物体是指一定存储媒介,如卡片、磁盘、纸张、图表、手册等等。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模式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主要采用的是世界通用的方式,即版权法保护模式。我国在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于1991年6月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修订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此作为单行条例来配合著作权法的实施。除此之外,在我国,与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出版管理规定》以及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再就是1993年3月10日中国专利局颁布了第四号令,《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样出台。其中第九章以专章的方式对给予计算机软件以专利保护的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从大体上来说,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是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的,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计算机版权保护模式自身的不足,我们的软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使用权与复制权的完善问题

计算机软件在我国作为一种作品来保护,但是由于它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它必须装入计算机才能发生作用,但一台计算机又可以重复的使用,因此,我国对于软件的使用权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常见的有歧义的情况,显然侵犯了软件所有人的利益,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权利的限制并不清晰。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注意明确规定购买方的义务,作为软件权利人自身也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这种复制的数量。

(二)法人作品的完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视为版权法的作者,但当我们要求国外进行国民待遇保护时,由于国外所称的国民仅指本国的公民,因此,我们的著作权法应对此做出新的表述。

(三)关于软件的合理利用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对软件作品的合理适用程度不能只是简单的用版权法保护一般作品的方式来保护,而是应该结合软件本身的特点加以规定,以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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