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缓刑前监护人死亡怎么办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缓刑监护人有什么责任
对于大多数刑事案件来说,如果案件审理后最终结果是判处缓刑,无论是对当事人或者是对家属,尤其是监护人来说都是值得庆幸的一件事,这意味着当事人暂时免于牢狱之灾。
一般来说,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会根据其犯罪情况、矫正期限、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对不同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矫正措施。
作为监护人除了尽量做到日常对服刑人员的关怀、心理疏导外,必要时,监护人还有义务陪被判决缓刑人员定时定点的到有关派出所进行报到。如果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有什么异常措施,为了防患于未然,监护人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缓刑期间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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