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征收条例》与浙迁条例》在总体思路、适应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上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一听证
《征收条例》第11条对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设定了明确的规范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情况,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同时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作出要求,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这一条款的设定,主要是要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也是对被征收入利益的最大保护。
二、一审计
《征收条例》第29条第2款设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制度,是因为征收主体是政府行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这在保障依法补偿、公平补偿的同时,也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避免政府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不合理支出行为的发生。
三、一评估
《征收条例》第12条设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条款的设定,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通过风险评估自瞄及时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纠纷。
四、一保护
《征收条例》第19条第2款设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条款的设定是为了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给被征收人设定的救济途径和复核的权利;该条款的设定是条例确定的一项新制度,是专门针对被征收人的保护性条款,是条例人性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条例总体设计上的一大进步。
五、两取消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取消了拆迁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拆迁权。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在设定程序上发生了改变。《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而《征收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行政许可权被取消。
《征收条例》第28条设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的设定,是将《拆迁条例》规定的由政府强制拆迁行为改为人民法院执行。《征收条例》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六、两送达
即送达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条例》设定的送达程序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一是要让被征收人知道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二是要让被征收人知道政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救济途径。同时,要求政府征收部门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是让社会更多的人知道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并进行监督。
七、两公告
《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利等事项。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条例》设定的上述两个公告程序,是要求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必须完成的规范性动作,也是与《拆迁条例》不同的亮点之一。因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要让广大的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得到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另外,要让广大的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助奖励、安置情况、结算方式、差价距离等具体情况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只有取得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才能顺利完成。
八、两复议、诉讼
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征收条例》在第14条、第26条中为被征收人因不服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设定了可以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九、五公布
1.征收部门作为公布主体
《征收条例》一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上述条款是新增加的内容,也是为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征收工作的透明度,让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在征收工作中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才能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和支持。《征收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公开透明不仅要求过程公开,而且要求结果公开。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公布主体
《征收条例》一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条例》要求政府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征收方案做到合法、合理、可行。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条例要求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能够充分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通过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汇总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条例》实施后,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在积极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笔者认为,如何有效的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使房屋征收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梳理并规范《征收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政府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必要环节。
全文2.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