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时所涉及的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下:其绝对值应控制在3%以内,此时应依据双方在购房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价格标准进行实地结算。如若超出3%的范围,对此种情况可以选择解除合约,而对于未成功取消的交易,如果实际交付面积高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那么在3%的范围内,增加部分将有购买方负责补齐;若实际面积高出约定面积的比例超过了3%,则超出部分将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果实际交付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率在-3%以内,那么在此范围内的房价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都将由开发商无条件地退还给购买方;然而,如果误差率超过了-3%,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款项及利息,将由开发商以双倍的方式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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