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
2、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该情形在执行阶段或之前已有确凿的证据证实。
此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包括设立阶段与增资阶段。
如果股东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无需重复承担责任。
什么是追加公司股东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以下三种可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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