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违法案件有哪些情形不适用快速办理
1、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1)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2)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3)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4)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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