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情形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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