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新生儿必须在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而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新生儿的出生登记是必须的,而弃婴则需要由相关机构进行申报。
新生儿必须在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后多久上户口规定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父母应到婴儿常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户口。若婴儿父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将视为婴儿父母自动放弃婴儿的户口。因此,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是上户口的规定的最后期限。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是上户口的最后期限,必须进行出生登记。否则,公安机关将视为婴儿父母自动放弃婴儿的户口。因此,父母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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