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0后司机与同向电动车车主因争抢道路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并强行启动小货车,将电动车主拖行至路边继续打斗,碾压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媒体今天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5年2月7日17时许,正值下班高峰期,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与曙光路交界等红绿灯时,恰逢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江某,为方便通过,江某行驶在最左侧车道张某小车的前方。张某认为江某挡住车道便开口骂了对方,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后绿灯通过时,江某丢下电动车抓住开车的张某相互撕扯,张某随即强行发动小货车,被害人扒在车门上随车通过路口,通过路口后小货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在车内和在车外的被害人继续发生扭打,致被害人倒地后,张某驾驶小货车伺机逃离,将意图起身的江某碾压致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方已赔偿被害人江某6.5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且被害人方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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