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月,同组几位村民聚众斗牛赌博,被告人周某在一旁观看并在李某一边下边注,在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李某与另外几人发生了口角,被害人在一旁劝架,被告人周某认为被害人欺负了李某,于是在当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藏在身后来到案发现场,趁被害人不备用菜刀将其头部及左手砍伤,之后,被告人周某回到家中休息,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2月郴州市庆兴司法鉴定所作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3月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残留型);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应负限制刑事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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