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兰州中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针对三名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一说,法院认为三人在合力殴打刘某时,刘某已无还手之力,从犯罪行为和犯罪构成上来看,均不符合正当防卫。
2014年11月4日23时许,出生于1994年的马某、张乙和大他们一岁的张甲饮酒后,行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醉仙楼饭店附近的巷道时,张甲与路人刘某擦肩而过发生碰撞,引起刘某的不满,张乙上前劝解,路人刘某不听劝,反而拿起一根铁棒,打在张乙的腿上。由此,一场混战发生,最终刘某因马某、张甲、张乙的围攻而倒地不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6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雁滩一出租屋内,抓获马某、张乙,后在张乙的带领下,警方于次日抓获张甲。
案件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提出,本案死者刘某是首先挑衅引起事端,对该案的发生有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律师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对此,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刘某持棍棒追打被告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但三被告人不计后果,持械合力殴打刘某,事前无主动犯意联络,但在共同犯罪中特别是马某,先将刘某打倒后,又用拳脚多次在被害人头部进行击打,直接导致刘某死亡。在共同犯罪中,马某系主犯。关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持棒击打张乙腿部,但这并未危及张乙的生命,三被告人在合力殴打刘某时,刘某已倒地无还手之力,因此,无论从犯罪行为还是犯罪构成上来看,均不符合正当防卫。
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5年,张甲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乙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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