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城市建设,市政府拟在郊区铜山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约39亩。现将拟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的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地的范围:
东:有线电视电杆三院围墙自西向东数第三根以东35米
南:铜山村二队八号民宅以北约25米
西:三院河沟围墙
北:万达锅炉压力容器厂围墙以南约15米
具体范围以《建设用地范围图》为准。
三、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文件规定标准。
四、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自本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实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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