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当纷争出现时,双方需秉持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诚信的态度进行深入的交流和磋商,通过相互让步达到能够被双方共同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分为自发的和解及由第三方协助推动的和解。
其中,自发和解是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自行开展交涉;而第三方协助推动的和解则是由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士担任调解角色,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产生前或者产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中间人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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