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约定或协商一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劳动者理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未予明确答复,但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可以视为劳动者同意变更。如果劳动者明确答复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需权衡成本后作出决策。
规避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的方式有:
1.约定变更: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事由,当约定的变更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如约变更劳动合同。
(二)即时协商变更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面临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其可能会顺应市场要求即时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一定要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理解和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1、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2、劳动者未予明确答复,但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以其行为表明已经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且未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此时不能视为劳动者默认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4、劳动者明确答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权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的经济成本后作出相应的决策。
如何规避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
劳动合同变更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变更的程序、变更的范围、变更的条件等。首先,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变更。最后,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变更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过充分的协商后才能进行变更。
总之,在变更劳动合同时,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改变事项的范围和条件,充分沟通取得劳动者理解和认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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