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财产的保全问题:
1、实际上所谓的财产保全,就是诉前保全,也就是银行在持卡人逾期之后,起诉持卡人之前,可能会采取的一种措施;
2、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持卡人之前,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不过前提是持卡人名下有一定的财产例如房产、车产、存款等,而且银行必须支付一笔不菲的财产保全费用;
3、信用卡是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或者是申请保全的范围,人民法院是可以查封、冻结信用卡。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仲裁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一)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人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对仲裁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2、仲裁机构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内仲裁机构应当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收到仲裁机构转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如果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4、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成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实质事项后,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移交给仲裁机构。如果申请人需要续封、解封的,也必须经过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办理。
(二)、仲裁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上诉。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能解除保全措施。这一规定表明仲裁机构既不是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者,也没有权力解除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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