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具有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等特点。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有何联系和区别
受遗赠权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简单点说,是受遗赠人接受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受遗赠权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当然取得。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这种权利只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设定的权利,尚不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受遗赠人无权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请求,是一种期待中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成为一种既得的权利。因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可以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此种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若被人侵犯,受遗赠人可以提出请求恢复其被侵犯了的受遗赠权。因此,受遗赠权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是一种遗赠期待权,而在被继承人死后才是一种遗赠既得权。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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