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新类型的海上保险赔偿纠纷,国内的保险公司尚没有开展公众责任险业务,目前国内的公众责任险业务主要由外资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TTCLUB)等经营。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在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险种必将在国内广泛推广,诸如本案的提单责任险等纠纷也必将趋多。而且,责任险纠纷案件在我国海事审判领域尚不多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本案主要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对于今后审理类似性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提单责任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可见,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负的一项严格而特殊的法定义务。问题在于,上述两部法律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立法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回答,即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书,就算尽了告知义务,是所谓的询问回答告知义务主义(又称有限告知义务主义)。《海商法》则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情况,即对于保险人没有问及的重要情况,被保险人也需主动告知,是所谓的主动告知义务主义(又称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因此,天原货运主张适用《保险法》,因为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而皇家保险则主张适用《海商法》,因为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主动告知的义务。鉴于本案适用《海商法》,天原货运作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天原货运要求将其与另外八家公司列入保险单时,明知皇家保险在投保书中就被保险人在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记录明确提出询问,也明知自己和AIRSEATRANSPORTINC.曾经被列为共同被告,发生过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但其未将上述事实如实告知皇家保险,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皇家保险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天原货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其他海运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损失是否属于提单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我国没有英美等国的保险通融赔付制度,保险人依法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涉案保险单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这种损失应当属于诉讼费用或者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其他费用。而事实上,天原货运在厦门海事法院涉讼的案件中不负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不构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显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皇家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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