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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黄岩黄燕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燕公司)。
1999年2月11日
,珠海经济特区新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粤通公司)与福建省平潭县苏民船务有限公司“鸿盛108轮”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鸿盛108轮”承运钢板68件、293吨,装货港为广州港务局海心沙码头,卸货港为浙江省椒江港三山码头。货物于当天装上“鸿盛108轮”,该轮签发水路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为新粤通公司,收货人为黄燕公司;起运港为广州,到达港是淑江三山港。货物为68件、293吨钢板。
2月11日
1825时,该轮驶离广州海心沙码头,12日0520时在南果附近水域搁浅。17日,“鸿盛
108”
轮船长与重庆长江救助打捞公司(下称打捞公司)签订《“鸿盛108轮”船救捞合同》,约定,由打捞公司实施对船封舱堵漏,抽水浮船起吊卸货,就地交船达到适航性;工程费用为人民币66万元,交船当日由“鸿盛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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