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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原告江女士入住被告医院。当日下午在该医院行剖腹产下一女婴。第二日上午,护士给婴儿洗澡后不久,婴儿出现异常,治疗后没有好转,下午转入萍乡市妇幼保健院治疗。2009年2月22日22时30分,在医生告知婴儿状况后,原告在萍乡市妇幼保健院自动出院或转院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放弃治疗,当日22时45分宣布婴儿死亡。原告方认为被告医院诊疗行为违反常规:如误诊、抢救不及时,洗澡时操作不慎导致吸入洗澡水等,故而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引起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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